1.施工单位违规组织生产,该脚手架搭设无专项施工方案,搭设人员未持证上岗,根据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脚手架搭设应有专项施工方案,报总包单位负责人审核总监批准后方可施工,搭设脚手架属于特种作业,根据《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130-2011》相关规定,操作人员均应持证上岗,但此次事故中施工单位违规组织生产,脚手架既无专项方案,搭设人员又未持证,且未按规范要求设置连墙件和剪刀撑,降低了脚手架的稳定性,直接导致了坍塌事故的发生。
2.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钢管扣件。此次事故中脚手架搭设使用的钢管、扣件,进场前均未进行检测;不合格的钢管扣件,降低了脚手架的承载能力和稳定性,直接导致了坍塌事故的发生。
峰林环保有限公司“3.3”临澧冀东水泥烟囱防腐维修工程脚手架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3月3日8时27分,峰林环保有限公司在临澧冀东水泥有限公司熟料车间窑尾烟囱管道防腐维修过程中发生脚手架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71万元。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长蒋颖群、副县长陈清、副县长苏群英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带领安监局、科工局、住建局、消防大队负责人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并作出重要指示,要求迅速抢救伤员,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认真做好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2018年3月3日下午20时,经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由县安监局牵头成立了峰林环保有限公司“3.3”临澧冀东水泥烟囱防腐维修工程脚手架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县安监局局长刘国平任组长,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科工局、县总工会、新安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为调查组成员单位,邀请县监察委派员参加,同时聘请了建筑施工方面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临澧冀东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东水泥公司),该公司是中国建材行业大型骨干企业—北京金隅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座落于湖南临澧县新安镇龙凤村十五组,企业法人代表:马强勇,注册资本贰亿柒千捌百伍拾万元整,成立日期:2008年01月29日,经营范围:水泥、水泥熟料的生产及销售;石灰石的开采及销售;碎石的生产及销售;石灰石粉的开采及销售;与水泥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本厂货物运输;设备租赁。建设规模为1×4500T/D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带纯低温余热发电系统, 年产熟料150万吨,年产水泥200万吨,2009年7月,生产线建成投产,项目总投资7.5亿元人民币。
(二)工程总承包单位基本情况
惠州峰林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林环保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2月,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镇青圹区牛岭村2号。法定代表人高云峰,注册资本1千万元,成立日期:2017年02月16日,经营范围: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机械设备安装,销售:环保设备及配件。主要脱硫脱硝设备和技术服务支持等。公司员工23人,主要有资深脱硫脱硝专家、电气工程师、专业安全人员、持证项目经理等。
湖北武汉立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为工程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08月30日,位于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法定代表人:梅晟东,注册资本:5025万元整,环保工程专业承包:环保设备,电力设备、机电设备的研发、销售、安装施工及技术股务;新材料的研发及销售;大气污染治理设备装置的设计、工程运用、采购、安装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其他相关服务。
(三)工程分包单位基本情况
焦作市科凯氟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凯氟塑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07月09日,位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焦克路氟多生产区,法定代表人张继中,注册资本叁佰陆拾万元整。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氟塑设备,机械加工;销售防腐材料,有色金属制品,玻璃钢制品;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四)工程监理公司情况
河北众诚建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诚建业公司),成立于1998年08月17日,位于河北省石家庄新华区合作路159号,法定代表人王宪升,注册资本300万整,经营范围: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工程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代理。
(五)临澧冀东水泥有限公司窑尾废气脱硫项目工程概况
临澧冀东水泥有限公司窑尾废气脱硫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脱硫建设项目)2017年5月11日报临澧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批准同意,备案编号:2017-30号,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占地面积648平方米,主要建设烟气管道系统、脱硫塔系统、事故浆液池系统、电气室及脱硫石膏制备、存储等全套湿法脱硫设施建设。项目投资:人民币1366.5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
窑尾废气脱硫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共分三个部分和10个附件内容;一是合同协议书;二是通用条款;三是专用合同条款,明确老烟囱及临时防腐为合同内容,并附有发包人技术要求、工艺性能、资料交付、承包人人员派遣、工程质量保修书、安全生产协议、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管协议书、技术标准和要求。
(六)工程总承包、分包、监理及事故发生前的施工作业情况
2017年6月28日临澧冀东水泥有限公司与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标代理协议书》,通过项目建设、监理公开招投标,最终与峰林环保公司、立为工程公司组成的联合体签订合同,其中以峰林环保公司为牵头建设单位。众诚建业公司成为建设工程监理单位。2家施工单位资质由招标代理机构中科高盛公司审核,监理单位资质由临澧冀东水泥有限公司议标小组共同审核通过。
2017年8月23日,临澧冀东水泥有限公司与峰林环保公司签订了窑尾废气脱硫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书,峰林环保公司与立为工程公司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上述单位经过协商,自愿组成联合体,立为工程公司负责脱硫塔的设计及监造,其余工程项目由峰林环保公司负责。
窑尾废气脱硫项目建设工程2017年7月29日进行开工仪式,8月1日已经开始动工建设, 2017年11月31日除老烟囱防腐、烟管阀板安装以外其它主要工程已经完工,因2018年春节前不具备长时间停窑的条件,老烟囱防腐项目直到2月24日才开始施工作业。11月底,脱硫项目建设工程主体工程完工,峰林环保公司与立为工程公司结束合作关系,峰林环保公司负责剩余工程项目建设,该项目部负责人周志勇返回武汉立为公司,由于冰冻天气原因及冀东水泥有限公司正常生产,没有停窑,项目部成员全部回家。老烟囱防腐维修工程由峰林环保公司安排夏焕平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2017年8月19日,临澧冀东水泥有限公司与河北众诚建业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众诚建业公司成立了技改工程建设项目监理部,张雪强为总监理工程师,成员为专业工程师潘杰、李彦红,资料员王晨东。总监理工程师张雪强负责全面工作,专业工程师潘杰负责设备安装及安全,专业工程师李彦红负责电气,资料员王晨东负责收集资料。对于烟囱防腐除锈维修技改工程,2018年春节后众城建业公司没有再派其他人过来,只有王晨东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理和收集资料。
临澧冀东水泥有限公司烟气脱硫技改项目防腐工程由峰林环保公司高云峰联系自然人靳志平,将此项工程介绍给他施工,并于 2017年12月5日签订了分包合同,总包方由峰林环保公司法人代表高云峰签字,施工方靳志平以焦作市科凯氟塑公司名义签订防腐工程项目分包合同,同时靳志平出具了科凯氟塑公司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2017年10月19日由焦作市科凯氟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继中委托自然人靳志平在权限范围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签订的分包合同内容明确了双方的责任、生效与开工、价格与支付、保证与质保期等,同时签订了《安全施工协议》,协议明确乙方因管理或防范、防护措施不力或乙方工作人员违章等原因导致发生的各种伤亡等其他方面安全事故,事故经济责任、事故法律责任及事故善后处理均由乙方承担。合同签订后,靳志平自行组织施工人员完成了对脱硫塔、进出口管道和临时烟囱的除锈防腐工程,老烟囱防腐、烟管阀板安装工程由于2018年春节前不具备长时间停窑的条件,至此老烟囱防腐项目直到2月24日开始进行架子搭设,整个工作现场管理由张二中、李南方负责,靳志平未来临澧,除锈防腐工程脚手架搭建工作共有8个人,分别是张二中、李南方、郭小亮、吕二光、刘小号、靳利平、吕文利、吕吉亮 ,具体分工为烟囱里面4人(李南方、靳利平、郭小亮、吕文利)地面(张二中、吕吉亮、吕二光、刘小号)共8人进行防腐除锈脚手架搭建工作 ,一直到3月1日全部搭设完毕;3月2日工人除锈作业一天,下午下班时刘小号碰到邓新华,邓新华反映说脚手架有点晃动,下午六点左右刘小号将此情况报告给了张二中,晚上工人刘小号、吕文利刷底漆发现脚手架整体下坐了20多公分,他们采取将刷子加长50公分手柄后继续作业。具体烟囱里面4人(李南方、靳利平、郭小亮、吕文利)、地面(张二中、靳文杰、吕二光、刘小号);3号当天里面2人(郭小亮、李南方)、地面2人(张二中、靳文杰)共4人进行脚手架加固工作。
通过调查询问,发生事故前烟囱内脚手架搭设还原如下:
分包单位在直径为4.4m的烟囱内搭设一六边形扣件式单钢管脚手架,井架高85.5m,水平管步距为2m,立杆相邻间距1.8m,架体侧向无剪刀撑,每三步设一道(约6米)十字形水平撑,一端顶在烟囱内壁上,在水平钢管两侧均搁置两块长约2.4m、宽0.25m、厚3-4cm的竹串脚手板。
(七)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监管情况
1.新安镇人民政府
新安镇人民政府作为该行政管理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主体,对安全工作比较重视,组织健全,职责清楚,制度完善,措施到位;定期组织召开全镇安全工作会议,安全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按照《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通知》要求,乡镇主要领导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一岗双责”较好。
2.新安镇企业办(以下简称企业办)
根据新安镇政府职责分工,企业办指导、协调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核准、备案技改项目安全防护“三同时”工作,定期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抄告核准备案清单;承办镇人民政府或镇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企业办2018年对冀东水泥有限公司进行了安全巡查, 1月18日填写了巡查记录,在安全巡查过程中主要是与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经理、安全环保部部长进行口头交流,没有实地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导致没有排查发现“3.3”临澧冀东水泥烟囱防腐维修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3.新安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安监站)
根据新安镇政府职责分工,新安镇安监站负责全镇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据调查,2017年至2018年,配合县安监局矿山股到冀东检查3次,日常巡查15次,发现安全隐患7次,要求其立即整改5次、限期整改2次。其中,在2017年非煤矿山复工生产前,新安镇分管安全人大副主席何玉同志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未复工验收组织生产,当场向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局领导做了汇报,制止了冀东公司的违规行为。对冀东公司的监管,安监站积极配合上级各级部门开展的安全检查。
4.临澧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安监局)
根据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安监局行管股于2017年6月28日,10月18日对该企业开展了2次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该企业按照整改指令的要求完成整改。2018年1—3月,由于该公司正在进行设备检修,未开工生产,临澧县安监局行管股未对该公司进行安全检查。
5.临澧县住建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
冀东水泥有限公司2017年11月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窑尾废气脱硫工程(土建部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该局按照要求审核报建资料,办理了施工许可证,委派了监督小组,并对该工程的土建施工过程进行了日常监督,并参与了基础部分工程验收,提出了问题按要求督促整改到位。冀东水泥有限公司烟囱防腐除锈工程不在住建局监管范围,防腐工程脚手脚搭设方案施工单位未报备住建局。
6.临澧县科工局(以下简称县科工局)
县科工局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主要是对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指导和协调。由县科工局牵头组织县安监局、县食药工商质监局、县供电公司2017年到冀东现场检查2次,发现安全隐患6条,对查出的安全隐患问题按照职责督促整改到位。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3月3日7:30分,施工人员李南方、张二中、郭小亮、靳文杰(靳志平之子)到达一楼仓库房签到,然后一起运砂,往砂罐里装砂,8:15左右碰到邓新华(高云峰安排相关设备安装由邓新华负责)过来并且说,熊尚清、熊先平昨天下午在上面烟囱内进行管壁切割时,发现脚手架有倾斜现象,要求我们上去人,帮助他们把脚手架进行加固,8:20分左右靳文杰、郭小亮、李南方、邓新华四个人一起坐电梯上到了五层烟囱准备自行加固脚手架,李南方、郭小亮分别找了几个扣件,从五层烟囱切割出来的孔门进入烟囱,准备进行脚手架支撑杆上面横向杆上移,李南方先下去,靳文杰给郭小亮递了几个扣件,和邓新华递了几根钢管,熊尚清、熊先平一同进入烟囱准备从事切割工作,然后邓新华离开五层施工现场。大概8时27分靳文杰听见哗啦钢管掉落的声音,大概掉落声音持续了十几秒,声音停止后靳文杰从五层的孔门伸头进去看到烟囱内的脚手架已经全部坍塌,靳文杰向下面喊李南方的名字,李南方在里面还能应答,8时30分左右便立即打了120并报了具体的位置,120说让打5656120,随后又打了5656120,又马上给夏焕平打电话报告脚手架坍塌情况。
(二)事故应急及处置情况
坍塌事故发生时,冀东水泥有限公司机修工刘明和发电班长汪次贵在距事故地点只有十米距离,听到坍塌声音后,就看见烟囱向外冒尘,赶到近处听到呼救声音,便当即向安全环保部安全员潘爱国报告,8时29分管生产与安全的副经理党先青接到值班调度员李辉的报告,当时党先青正在参加公司党支部委员会,会场上当即向全体班子成员汇报,并立即赶赴现场。8时34分所有公司班子成员赶到现场,总经理马强勇当即明确由副总经理党先青负责现场救援工作,自己立即向上级政府及部门汇报。
公司副经理党先青接到事故报告后,在赶往现场的途中当即要求全厂的所有检修停工,所有工人带上扳手和钳子赶到现场进行救援,到达现场后仔细察看了现场情况,初步确定救援方案,确保救援人员自身安全和防止伤员二次伤害为前提开展救援工作。
首先打开烟囱底部原有的检修人员入口门,然后到距烟囱底部4米左右的地方割开两个入口门,从上至下利用工具拆剪架子和铺板,救援的公司员工在烟囱外排成2队,把拆下的架子管和铺板手对手的传递转移到安全的地方堆放。党先青在烟囱内部指挥,加强照明,防止二次伤害,并对烟囱内救援人员进行转换作业,换人不停工。
9时20分左右新安镇专职消防队先期到达,然后120车辆到达,不久,县消防大队到达,加入了应急救援队伍,12时25分左右第一名被困人员熊先平被救出,13时40分第二名被困人员熊尚清被救出,14时08分第三名被困人员李南方被救出,郭小亮在发生脚手架坍塌事故后从底部出口安全爬出。
8时45分和8时55分左右,新安镇党委书记唐骏、政法书记张丕忠和镇长黄宜平相继到达。9时45分县长蒋颖群、副县长陈清、副县长苏群英带领安监局局长刘国平、副局长张远才、科工局副局长陈长永、住建局局长乔兴平等赶到事故现场,立即参加应急救援,现场指挥调度救援工作。
经过紧急救援先期救出的熊先平、熊尚清二名伤者送往石门县人民医院救治,伤者李南方被紧急送往临澧县人民医院就治,经多方营救,第一名被救伤者熊先平伤势较轻,第二名被救伤者熊尚清于当日15时40分左右、第三名被救伤者李南方于当日15时50分左右因抢救无效相继死亡。
(三)善后处理情况
两名死者分别由新安镇班子成员张丕忠和涂春同志负责善后处理工作,经过协商并达成一致赔偿意见,分别于4日凌晨和6日上午11时左右与死者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每人赔偿80万元,家属情绪稳定。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见附件3)。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171万元(见附件4)。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施工单位违规组织生产,该脚手架搭设无专项施工方案,搭设人员未持证上岗,根据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脚手架搭设应有专项施工方案,报总包单位负责人审核总监批准后方可施工,搭设脚手架属于特种作业,根据《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130-2011》相关规定,操作人员均应持证上岗,但此次事故中施工单位违规组织生产,脚手架既无专项方案,搭设人员又未持证,且未按规范要求设置连墙件和剪刀撑,降低了脚手架的稳定性,直接导致了坍塌事故的发生。
2.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钢管扣件。此次事故中脚手架搭设使用的钢管、扣件,进场前均未进行检测;不合格的钢管扣件,降低了脚手架的承载能力和稳定性,直接导致了坍塌事故的发生。
(二)间接原因
1.监理单位河北众诚建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委派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监理;未审核分包单位的脚手架搭设方案;未对搭设的钢管扣件进行现场抽样检测,事故现场所有钢管扣件均不合格;未核实现场脚手架施工人员架子工特种作业证,致使脚手架搭设严重违反《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130-2011》相关规定。
2.建设单位临澧冀东水泥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该公司安环部已经发现施工单位脚手架搭设人员没有特种作业证,没有核实人证相符的情况下准许施工单位继续进行脚手架搭设。
(三 )事故性质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通过事故调查分析,结合专家意见,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靳志平,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群众,河南省沁阳市西向镇西向二街村人,身份证号码:410882196808104016,烟囱防腐维修工程实际承包人,2018年3月3日8时27分,组织未持证人员进行脚手架搭建施工,在临澧冀东水泥有限公司熟料车间窑尾烟囱管道防腐维修过程中发生脚手架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诫勉谈话人员
1.马强勇,中共党员,临澧冀东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对本公司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力,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2.党先青,中共党员,临澧冀东水泥有限公司副经理,分管生产、质量、设备、安全、环保工作,履责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彻底,对此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左权学,中共党员,临澧冀东水泥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部长,安全监管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彻底,对施工单位未持证上岗作业失察,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熊清平,中共党员,2005年1月至今,任临澧县新安镇企业办主任,2017年7月至今兼任新安镇安监站书记,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协调企业周边环境、配合相关企业项目建设及工贸企业安全监管。作为冀东水泥有限公司联驻干部,对冀东水泥有限公司安全巡查过程中主要是与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经理、安全环保部部长进行口头交流,没有实地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导致没有排查发现“3.3”临澧冀东水泥烟囱防腐维修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1.惠州峰林环保有限公司。施工组织机构不健全,将烟囱防腐维修工程分包转包给科凯氟塑公司委托的自然人靳志平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切实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临澧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2.焦作市科凯氟塑机械有限公司。授权委托自然人靳志平承包烟囱防腐维修工程,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临澧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3.河北众诚建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分包施工队伍的资质和人员特种作业证未审核把关,未对钢管、扣件等构件进行抽样检测,未监督施工方依照行业部门要求编制脚手架专项方案、组织专家论证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未向建设单位和住建部门报告上述问题,作为专业项目监督管理单位工作严重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临澧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住建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4.临澧冀东水泥有限公司。对外包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工作不深入、不细致,施工单位脚手架搭设工人均未持证上岗,未制定脚手架搭建施工方案同意施工作业,对事故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临澧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5.高云峰,惠州峰林环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工组织机构不健全,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临澧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高云峰给予行政处罚。
6.夏焕平,惠州峰林环保有限公司烟囱防腐维修工程负责人,对烟囟搭设人员持证情况把关不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由临澧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夏焕平给予行政处罚。
7.张继中,焦作市科凯氟塑公司主要负责人。以授权委托的形式允许社会自然人靳志平以公司名义与峰林环保有限公司承包烟囱防腐维修工程,未对社会自然人组织的劳务人员进行实际监督管理,导致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临澧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张继中给予行政处罚。
8.张雪强,河北众诚建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对分包施工队伍的资质和人员特种作业证未审核把关,未对钢管、扣件等构件进行抽样检测,未监督施工方依照行业部门要求编制脚手架专项方案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监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临澧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住建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张雪强给予行政处罚。
9.熊建生,临澧冀东水泥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安全员,主要负责现场安全监管,参与外包工程的施工管理及生产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参与组织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排查发现施工人员未提供高空作业证后,现场口头通知负责人停止施工作业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和违规处罚单,复工验收时对施工方提供的高空作业证把关不严,未核实真实信息就批准复工,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责令公司对其调离工作岗位,并给予工资降级和经济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要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各施工单位要深刻吸取峰林环保有限公司“3.3”临澧冀东水泥烟囱防腐维修工程脚手架坍塌事故教训,痛定思痛,举一反三,严格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和建筑施工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责任体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坚决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临澧冀东水泥有限公司要全面落实《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要求,从复工复产的各个环节抓起,制定可行的复工复产方案,开展一次安全责任承诺,开展一次全员安全教育,开展一次安全专题班前会,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切实加强生产现场安全检查监督,确保生产安全。
(二)要加强企业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临澧冀东水泥公司应严格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完善应急组织机构,健全应急机制,全面加强应急准备,配备必须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制定应急演练预案,组织人员定期进行应急演练,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能力和水平,提升应对事故的能力。
(三)要进一步加大对外包单位的管理。
临澧冀东水泥公司要组织外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的全员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加强对外包单位资质、资格审查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坚绝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四)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提高防范事故意识。
各施工企业要建立健全事故警示教育制度,定期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并将事故警示教育纳入企业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要对照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排查治理,严查事故隐患,防范同类事故的发生。
(五)切实加强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落实。
县住建局、县安监局、县科工局应加大安全检查力度,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要在近期内对全县建筑施工、工贸企业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排查、大管控、大整治行动,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通过执法行动,督促企业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全县建筑施工、工贸企业的生产安全。
(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各乡镇、街道(筹)和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督促企业搞好员工教育培训和安全宣传工作,确保每位员工熟悉工作岗位,掌握安全生产技能,提高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的能力,坚决遏制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转载于中国水泥网